曹哲风风火火跑过来那么大动静,大家也都注意到了。
老人眯着昏花的眼睛,伸手拍了拍凳子,在儿媳的搀扶下站起来,她走过去紧紧抓住了曹哲的手:“好孩子,谢谢你。我儿子的事情,你是我们这一大家子的大恩人呐,实在是太感谢你了。”
“奶奶您客气了,应该的应该的。”
等两边的情绪都缓和下来,被告李某在原地踌躇了一下,继而走上前,“阿姨,我……”
“不用说了小伙子。”在李某疑惑的眼神中,老人长出了一口气,“实话说吧,我们打这个官司,就是怕我儿子醒不过来,家里难以为继。现在我儿子醒过来了,也没啥大毛病,这个事儿,私了吧。”
双方这回达成了一致。
原告同意撤诉,被告方则不进行上诉,并主动提出承担一切费用。
不过,虽说是要私了,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某仍要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将双方协商结果告知法院方后,庭审法院做出了最终审判。
再次开庭,曹哲坐到了旁听席。
“因原被告申请和解,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跳过法庭辩论和调解阶段。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并接受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
“同意。”
“下面进入庭审第五阶段。”
结合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合议庭评议意见以及警方出示的责任认定书,考虑到原告同意调解和被告认错态度良好等条件,法院进行了最终判决,审判长宣读判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二及第四项:“被告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被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肇事后有逃逸的直接故意行为,但因其并未造成被告死亡,并在逃逸后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情节较轻,且有证据证明原告过马路时醉酒,故减轻被告方处罚,不承担刑事责任。判处被告罚金2000元,支付原告住院费用等共计8万5300元,并处13日拘留。
“双方可有异议?”
“没有异议。”
……
接下来的庭审曹哲没有继续听下去,在审判长宣布闭庭前,他先行一步离开了。
尘埃落定,皆大欢喜,自己这个旁观者,也是时候退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