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提取现金管控得很严,只有差旅费、人工费等少数名目才可以大量提取现金。”
“不明白,银行为什么管这么严,钱是老板的,他爱取多少就取多少呗。”
“为了防止犯罪。”
“犯什么罪呀?取的是自己的钱,又没去抢银行。”
“为了防止抽资[1]。”
“抽资?”
“对,比如:老板想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金要10万元,但是他没有钱,怎么办呢?他就先找别人借10万元,然后开始验资,办注册手续。公司成立后,他就把钱提出来还给别人,这就是典型的皮包公司,空手套白狼。”
“啊,抽资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不?”小艾突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那当然了,抽资就是股东抽逃资金,是一种犯罪行为,查出来是要判刑的。”
“判多久?”
“严重的要5年吧,你没学过《公司法》吗?”
“学过,不过没怎么引起重视,考完就忘了。”
“那你得回去再好好重温一下,《公司法》对于我们会计也很重要。”
“现在这个宝珠公司的老板抽走了8万元,我该怎么处理啊?”小艾有点紧张了。
“你先做提现处理:
(2)借:库存现金80 000
贷:银行存款80 000”
“然后呢?”
“差旅费你就叫老板找发票来冲,人工费就让老板尽快还上,现在离年检还有一段时间。”
“如果到时老板找不到这么多的发票,或者老板不还呢?”
“那就让老板找个亲戚或朋友办个借款手续,就当这钱借出去了。”
“干吗不直接让老板借呢?”
“股东借款,工商局一看就知道是抽逃资金。”
“老板抽资,我会不会受到牵连呀?”
“金额不是很大,你不用太紧张,但你也不要把这事给忘了,同时要随时提醒老板,要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尽快采取措施,把账平了就行了。”
“噢。”
唉,第一天正式做会计就摊上这么个事!自己以前对这些法律法规条条框框的一点都不喜欢,现在看来要恶补了。不管怎样,首先还是把这个提现的凭证做了再说。
做完凭证后笑艾连忙查阅《公司法》有关抽资的规定,《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天呐,还真要坐牢呀!
一晃又5点半了,正准备下班,这时,刘国华却提着个大袋子匆匆忙忙地赶来了,一看见小艾就说:“小艾,万老师呢?怎么没见她呀?”
“万老师出差了。”
“出差?什么时候?多久回来?”
“一个星期前就走了,大概要一个月吧。”
“要一个月?那我的账现在是谁在做呀?”
“我。”
“你?”刘国华好像不相信似的,说完后马上又觉得不妥,于是话锋一转,“你不是专做验资吗?现在怎么又开始代理记账啦。”
“万老师交给我的任务,有什么办法呢?”
“那我托人拿来的单据也在你这里吗?”
“是呀,我已经记完账了,要不要过目一下?”
“呵呵,不用不用,我不懂会计。”
“你是不是抽资啦?”小艾小声地笑着跟他说。
“抽资?”
“对呀,是不是验资后就把钱提走了?”
“这个呀,我注册的时候没那么多钱,就找人借的钱,验资完后就把钱还给人家了。这也被你看出来啦,你这丫头还不简单嘛。”
“你抽资,是犯罪的噢,工商局是要查的。”
“犯罪,不要说得那么恐怖嘛。”
“不是我说得恐怖,抽资本来就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不信的话你去翻《公司法》第159条的规定。”
“小艾说得对,抽资是犯法的,虽然你金额不大,但是工商局还是会查的,查到了,你到时能说得清吗?”杜云轩接话道。
“你们是会计师,你们不会在账务上动点手脚吗?那么容易查到?”
“我们可以帮你把账平了,但是躲得过初一也躲不过十五,跑得了和尚也跑不了庙呀。”小艾一着急,居然也变得伶牙俐齿了。
“钱我尽快想办法,你先帮我把账平了。”
“那你说怎么平?”
“我怎么知道如何平,你是会计呀。”
“我平账也需要你配合呀,不然的话怎么平呀?”
“怎么配合?”
“明明提了8万块,而现在一分都没有,你得给我编个理由,我才好做账呀。”
“就说被我借去了。”
“不行,股东借款一看就穿帮了。”
“那就说被我朋友借去了。”
“那你就叫你亲戚或朋友办个借款手续,我再给你搞个借款制度。”
“可以,我明天叫我爸来办借款手续,还有些费用的单据也给你拿来了。”
“是吗?我还纳闷了,怎么会一张费用的单据都没有?难道注册期间你没有花1分钱吗?”
“我没有保留发票的习惯,害得我找了好久,也不知道找全了没有。”
小艾没说话,理解地笑了笑,管你找全了没有,有我就做,没有就算了。
“好了,你们要下班了,我也要走了,拜拜。”说完他就走出了办公室。
[1]下述关于抽资平账的做法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创业的老板和相关会计人员应引以为戒,谨慎对待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