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不要,不要……”
“我不要比我大的,她肯定是没人要才留给我的。”
“谁会喜欢他这个小屁孩。”
“咱在洪武三年定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朱元璋如此说着,朱雄英忍不住就想吐槽。
朱雄英:你都不许后代取乐女娼妓之类的,更别说让我娶她这个前朝余孽了。
不过嘛,和她玩玩是可以的,也可以学学明宪宗朱见深喽,差个十七八岁的真爱。
我这也不多就六岁,但是自然不会是这么简单,参考秦王朱樉,正妃是王保保之妹,次妃是邓愈的女儿。
而二代秦王则是邓愈的外孙,也就不算是嫡子,(之前章节误以为是嫡长子)单纯就是长子。
“爷爷,二叔是去年去的西安府就藩,你别嚯嚯我。”朱雄英一副不买账的样子。
朱元璋自然知道自己的大孙说的意思,他给老二找的次妃是国公的女儿,而正妃是前朝大将的妹妹。
“你个小滑头,你想学你二叔,爷爷也可以满足你,不过这嫡庶之分必须搞明白。”
朱元璋一脸笑意,看着朱雄英打了个寒战。
“别别别,要是正妃生了男丁,是让他继承王位?还是让次妃的子嗣继承?”
朱雄英故意刁难自己爷爷,谁让这个老头子给自己整了个童养媳。
你可当个人吧,你自己明确反对,不许娃娃亲,您自己倒好,直接给我安排的妥妥的。
《大明令·户令》载: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意思就是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年龄不合格者不得缔结婚姻,且禁止男女双方的家长在孩子幼年时私定娃娃亲。
你可真双标,呵呵,真不择手段。
《大明令》,自然是明代法典,洪武元年(1368年)颁行。
《大明令》并不是《大明律》。
《大明令》的颁行早于《大明律》
《大明律》是洪武六年(1373)颁行。
颁行后,《大明令》在刑法总则上的许多条文就失去了效力,但其他部分条文依然生效。
两者之关系如《大明律令·卷四十四》所载:“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
“故令与律相为表里。”
“爷爷,您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么?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朱雄英淡淡说出了这句话,朱元璋差点气的跳脚。
“好啊,好啊,好啊,好的很,看来你这也不是没咋学习,都会用爷爷颁布的法令来反驳爷爷了。”
这个操作直接看傻了张怡,她听到好啊的时候,她以为朱元璋会狠狠惩罚朱雄英,让后让她解气。
可她没想到啊,这脑回路清奇啊,被人怼了都能忍?
这还是那个杀人不眨眼的暴君?
朱元璋竟然没有生气,这也让朱雄英很是郁闷。
他还想把朱元璋惹生气然后让他去找别的人和张士诚的后人联姻。
“这个你就不用担心,正妃有孩子肯定是正妃的孩子继承,如果正妃没有,那就次妃的孩子继承。”
朱元璋说完了,很是笃定,仿佛认准了张怡做孙媳妇,看的朱雄英一脸郁闷。
“你一直比同龄人成熟,爷爷自然知道这一点,但是婚姻之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