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听九条玲正继续辩道。
“自己抄自己的书合不合法,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是著作权在作者自己手里,那便是合法的。但眼下这个案子的情况,由于涉嫌抄袭的《盾黑,其著作权属于雇主虎仓大介,而不在代写枪手田所俊哉的手中,因此,哪怕田所俊哉是自己抄自己的作品,其行为一样构成侵权罪!”
说完之后,九条玲正长舒了口气,目光看向古美门,脸上渐渐恢复笑容。
古美门挑了挑眉。
不愧是九条玲子的表哥,这方面反应倒是挺迅速。
这个案子目前有些绕,九条玲正这段话的意思比较复杂。
一般人可能听不懂。
这里用简短的话,再把案子的整个具体经过梳理一下——
被告虎仓大介雇枪手田所俊哉写了一本书,这本书涉嫌抄袭另一部,这个时候,那部的冠名作者来告虎仓大介了,经过查证,却发现两部都是枪手田所俊哉写的。
那么,如果只按照目前案子展现出来的情况,侵权罪是否成立?
答案是成立。
因为枪手写的作品,著作权在雇主手里,所以这本书哪怕是枪手代写的,实际上依然算看作是虎仓本人写的。
所以,表面看上去是枪手自己抄自己,实际上是虎仓侵犯了枪手另一本书的著作权。
著作权在谁的手中,谁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涉及到著作权法都是这样的,放到其他文学创作领域也一样。
比如说,你画了一幅画,你把这幅画的著作权卖给了某个人,之后你就不能再以盈利为目的,再去画同样的画了,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哪怕你是画的原作者。
同样,你写个,你和某个站签订了合同,合同里表明你要把著作权让给该站。那么,如果你今后和该网站闹翻了,又跑去其他网站写,写出来的东西和你原来那部非常相似——
不好意思,你侵权了。如果原来那个网站告你,你反而会败诉。甚至如果你把署名权都让给了那个网站,你到新的网站写书,你还不能用原来那个笔名。
这就是古美门以前说过的“原作者反被告抄袭”的情况。
当然,法律是法律,现实中除非双方撕破脸皮,不然一般都不会做这么绝。
而眼下,一般的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基本就是败局了。
但是,古美门是谁?
他在之前就挖好了坑。
“田所先生,还记得我刚才问你的事情吗?”
只见古美门转过头,微笑着看着证人田所俊哉。
“是啊,那又如何?”
田所俊哉微微皱眉,还没有反应过来。
但旁边的九条玲正却脸色一变,脸上才刚恢复没多久的笑容,又渐渐消失了。
古美门刚才问证人什么问题,他当然记得很清楚。
他再三向证人去确认,录音是否真实可靠。
而这边的回答则是确定。
法庭上说的话,就如同泼出去的水,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任何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而在之后,剧情却又突然反转。
古美门又给出了这两本书都是证人自己写的证据。
这下就糟糕了,会造成一个什么结果?
会让人认为,证人是在有“诱导性发言”的前提下去录的音。
因为两本书都是他写的,录音里虎仓叫他去抄的实际上是自己的书,他没有提出任何观点,反而顺着虎仓的话往下说,就有“诱导性发言”的可能。
这种情况,录音就不能当证据了。
所谓“虎仓指使他去抄书”的观点,就不会成立。
原本录音中,虎仓的行为在刑法里,是可以当做侵权罪的直接正犯的“主犯”来处理的,且有强烈的主观意识,是一个可以证明主观的证据,量刑上会判的很重。
这下别说重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