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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章 合理怀疑!撤诉!

庭审场上,面对现如今的情况,苏白保持着沉默。

在这场庭审当中,被告方准备的非常的充分。

先不说别的,就说被告方准备的这一手证据。

现在证据直接摆在面前,在这场庭审上被告方就会占据着绝对的优势。

因为他们一方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反驳对方,可是对方的证据明显比他们准备的要充分。

重点是!

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这场庭审上,他们提供的证据明显只是单纯的标签证据,不是实际上的法律合同证据。

说白了。

他们作为原告,提交第三方提供的保理财等证据,只是通过第三方所显示的保本理财而认为的保本理财。

而对方则是依照协议内容,来确定为非保本理财。

“第三方平台只是进行一个平台的分销责任,没有承担其他的责任。”

“委托人刚才的诉讼申请中明确的表示了,申请的委托诉求是为了保护原告委托当事人购买的保本理财产品。”

“银行方面用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来吸引投资者进行理财难道说符合相应的规定吗?”

审判长会采纳哪个证据?

“所以按照原告委托律师的陈述,原告方当事人不应该与我方来海银行打官司,而是应该与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涉,确认第三方平台是否有违规的行为。”

这时候余曼春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委托律师有着什么样的看法?”

“并且第三方购买显示的也是保本理财。”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委托律师不应该这么污蔑我方吧?”

“审判长,对于这种情况我方认为应当进行休庭调查。”

就相当于一个是口头协议,一个是签了白底黑字的内容合同。

“我记得原告方委托当事人,可是著名的全国知名律师,作为一名知名律师,应该清楚在庭审上,需要依靠足够的证据才能够有说服力,获得法律的支撑。”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场庭审,很难办。

“可是我方已经提交了原告委托当事人购买的属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证据。”

“原告方当事人没有看清楚协议中的规定,那是原告方当事人的责任,协议中明明写的非常清楚了,原告当事人也没有看清楚协议中的内容就购买了这一款非理财保本产品。

“所以原告方虽然出具了相关的材料,但是我方在本案当中认定的自己购买的是保本理财,是作为一个善意第三人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

余曼春继续反驳:“我方不同意委托人的看法。”

“我方有合理的怀疑,所谓的备注保本理财和协议中的条款不一致就是来海银行通过违规违法的操作,来达到吸引投资人进行集资,故意坑骗投资人的行为。”

“所以这个标注保本理财,同样是银行方面的问题。”

“我方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非常的清楚是非保本理财。”

无论是不是原告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购买,事实发生,责任已经很清楚了,当事人承担自身的过错责任,怎么能把相应的问题交给银行呢?”

“既然不符合相应的规定,那就不是购买者的法律责任问题,购买者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方虽然对于我方是否属于违规操作提出了怀疑。”

“我方刚才已经出示了证据来证明了我方当事人在主观意愿上购买的是保本理财。”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看向原告方席位上的苏白,开口询问:

“目前被告方已经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根据被告方出具的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出根据协议内容,原告当事人购买的是非保本理财。”

审判长听谁的?

苏白缓了口气,开口:“审判长。”

“无论平台是否有责任,在这场庭审上,来海银行是不存在责任的。”

“第三方平台明显的标注了这是保本理财,我方询问过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告知我方的是他们标注保本理财这是通过银行的告知,以及银行提交的材料,来确认这是保本理财才进行显示的。”

“来进一步的确认,是否是来海银行通过违规违法的操作来达到吸引投资人进行集资,故意坑骗投资人的行为。”

“原告和委托律师只凭借着口述,来陈述我方做了什么违规的操作,但是有没有一种可能是第三方平台出现了问题,出现了打错标签的情况?”

紧接着开口:“我不明白被告方委托律师为什么要说这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是我方当事人的责任,还有陈述银行是一个次要受害者的身份。”

“再说。”

“无论原告当事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可是根据原告方提出来的证据,证明了这只是平台上的责任,以及当事人的责任,不是我方银行的责任。”

因为在购买理财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要阅读协议内容,承认自身风险由自身承担。

面对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苏白微微皱眉。

显然审判长肯定是要采纳协议内容中的证据。

“但是证据呢?”

“?”

“在这个过程当中,银行也是作为一个次要受害者的身份。”

“现在原告方委托律师,仅仅凭借着怀疑想驳回我方的观点,这明显不太合适吧?”

余曼春微微笑了笑,抬头望着苏白,这一次,她算是抓住了机会,直接将这名全国知名的律师,问的哑口无言了。

当然.…在这种庭审上,其实法律的知识大家都差不多。

主要是看在庭审上,大家对于案件的切入点,以及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怎么打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委托诉讼权利。

像一般的大公司,在签订某种协议的时候,都是要经过法务和相关律所来回核实的。

确认没有任何的法律问题法律漏洞,才会签署法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对方找到再知名的律所,找到再知名的律师也不可能推翻这种法律合同。

所以.…在目前证据偏向于被告一方的情况下,她占据着绝对的主动权。

其他什么的都不用讲,只要求对方拿出证据就可以在这个案件中形成逆转。

可是对方有证据嘛?

至少现在目前是没有证据的。

余曼春心里也清楚,苏白说的基本上都是事实。

在她的调查当中,来海银行的确有违规的打标签的行为,这在法律中是严禁禁止的,如果被判定为非法行为有可能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控告。

可是在这个案子上,她站在的观点是来海银行的观点上。 她需要保证的是蓝海银行的法律权益。

对方说的的确没错,可是你没证据你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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