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职务、出生日期、联系电话这些基本要素。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违反合约损失六百七十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从与佳欧丽宝签订代理销售合约以来,一直严格按照《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进行相关产品销售。
我方并未作出任何违背述协议书中的任何条例。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
二: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下列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属于垄断协议。
苏染触犯以下相关条例。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产量或者销售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三:原告方和品牌方的合同内容如果属实,那么他们就涉嫌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等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综所述,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此致
苏杭西湖区基院
答辩人:罗祥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
“答辩状就是这样写的么?”一名吃瓜水友表示疑惑。
“法外狂徒王五,反驳的同时还不忘给励志哥挖坑呐”
“挖坑?我怎么没看出来。”
之前发言的山打老虎面露得意之色,给大伙普及,顺便露露脸。
“没看到第三条么,写了励志哥违反了《反垄断法》么,这里面涉及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人本不才,法学院扑街,虽然这属于民事,但最高依旧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且一旦判刑,并处罚金的概率基本为百分百!”
罗祥也看到这条评论,补充道:“山打老虎说的没错。”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五倍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他赚的黑心钱越多,到时候罚的就越惨!”
“我擦,励志哥今年可是已经卖了两亿销售额了,按王五的说法,败诉以后不得赔十亿?”
“我尼玛,哥们兴奋起来了,这瓜我爱吃,一发火箭不成敬意。”
“没别的意思,只是单纯的想看法外狂徒王五将励志哥送进去踩缝纫机!”
PS:某位求评价票和月票的扑街小心翼翼的路过,最好能参与下书评,小声叭叭。
套用责编刚才发的一句消息,你这个新书普法了潜力推,努力码字,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