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卫国,职务:董事长(由于天一引入了央企的资本,所以杨聚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法人,新的法人是该央企派过来的。)
仲裁请求: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X月X日签订劳动合同,先后在被申请人处担任业务员、营销总监、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至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已有十年。
2020年X月X日与X月X日,被申请人的总裁杨聚强曾数次在公司公开场合要求申请人“滚回家去”,并且对申请人进行其他语言上的侮辱。
2020年X月X日,被申请人非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将申请人开除。
申请人在被非法开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为元/月,不足长沙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元/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被申请人因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建彬
代理律师:饶XX
2020年X月X日
写好了仲裁申请书之后,我又整理了李建彬给我的证据,并且复印了天一环保的营业执照,然后我们就直奔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去。
由于仲裁委员会已经不是第一次去了,工作人员对看到我还主动的跟我打起了招呼。
我把材料递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看了看,给了一个回执给我们,并且告诉我们回去等开庭的消息就可以了。
从仲裁委员会出来,我对李建彬说道:“仲裁委已经接了仲裁了,不过以你我对于杨聚强的了解,这个仲裁的过程一定会是很漫长的,你可是要做好心理准备。”
“是啊,这肯定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也没有想到,李建彬居然会说出这样富有哲理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