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早晨,天刚下过大雨,在崎岖不平的道路上,囚车上坐着我邓衡岳和其他几个犯罪嫌疑人,大家都在怀揣着各自的心思,面对着各自的一个未知数前去民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判。还是开庭的那个法庭,只有主审法官和邓衡岳,书记员三人。主审法官拿出了一个送达记录本对邓衡岳说道:“邓衡岳,你在这里签上你的名字。”
邓衡岳反问道:“你这拿的是啥东西,你让我签字?”
主审法官说道:“马上就要给你宣布判决结果了,你先签字。”
邓衡岳说道:“如果你要宣判,我要等你宣判以后再签字。”
主审法官说道:“反正迟早都要签字,赶紧签上我要宣判了。”
邓衡岳说道:“在我没有得到判决之前我是不会签字的。”主审法官有点很不情愿的只是宣读了最后结果,对邓衡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邓衡岳好像被当头砸了一棒,头晕目眩。主审法官又让邓衡岳签字,便签下了“我没罪,我冤枉,我要申诉到底”几个大字,由于用力过猛,笔尖划破了纸张,留下了法律赋予邓衡岳长久的申诉之路。
邓衡岳是第一个被宣判之人,而且三言两语,没超过五分钟就被锁进了铁笼子。等待其他人宣判完之后好一趟车再行送回看守所。
邓衡岳坐在了铁笼子里面翻看着判决书,判决日期注明是8月13日,也就是他被逮捕的当日。
判决书里所列举的罪状没有新的证据支持,只不过是将采信证据重点放在了不知情人员的人证上,而对于邓衡岳的无罪原始书面证据忽略不提,偏听偏信。白纸黑字的最原始的书面证据没有被采信,显然属于错误的判决,在邓衡岳的申诉没有正式裁定之前暂不表述。
法警坐在囚车上,也可能显得无聊,将邓衡岳的判决书要过去翻看了一番,还了回来,被判了刑的一个小伙子看起来情绪有点激动,在车上嚷嚷了起来,法警即刻拿出了手铐,将小伙子铐在了座椅上,再也没人敢啃气了。
沉闷的囚车沿着湿滑崎岖的道路爬行着,回到了看守所。
中午时分,牛大力和王有堂两位老同学前来看望邓衡岳,买来了许多物品,邓衡岳在回单上签字要求接见,按照第一看守所的规定,在接到判决书之后就可以在接见日和亲属见面。
邓衡岳被警察带进了接见室,他俩正在那里等候。前一阶段还能自由相见并且探讨案情的我们,瞬间又只能隔着玻璃窗户相见,窗里窗外各放着几部电话机,近在咫尺只能通过电话来沟通,一层玻璃窗隔着两个世界。大家都感觉道很无奈。
临走之时,警察让邓衡岳带上门口堆放着的一塑料袋快餐盒饭,这是每个犯人接见时由家属支付一百元现金的接见费的回馈。提回去打开一看,里面有两盒大米饭,两盒芹菜炒鱿鱼,两盒芹菜炒牛肉,都是清真食品,饭盒里只见芹菜,牛肉和鱿鱼少的可怜,利润应该是相当客观的。邓衡岳也没心思吃饭,准备放到晚上再吃。
下午,前妻和女儿得到消息后也立即赶来了。不知为何,法官在宣判时没有通知律师,符不符合程序邓衡岳没有查看相关法律,不得而知。邓衡岳要求女儿将他转到卫生队,这样既可以减少费用,又可以方便就医。临走时警察又让他提回去了一份接见餐,晚上两份接见餐全号室大家一起享用了。
次日中午,接到卫生队的通知,即刻转队。
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所不同的是,两年多以来,在看守所监管期间邓衡岳经历过严管队里的磨难,跑院号室里的特权,劳改医院里的见闻,卫生队里的煎熬。这是绝大多数犯人们都没有过的经历。
顺便带走了几件衣服,遗憾的是没有将女儿打入自己账户里的现金卡带走。临走时和几个同伴打了声招呼,田壮元感到很惋惜,紧紧抓住邓衡岳的手,因为看守所里正在搞整顿,大大的减少了对外加工生产的劳动环节,依靠对外加工渠道传递物品的渠道已经受限,信息闭塞,本想趁着邓衡岳能够接见准备向外沟通,邓衡岳又要离开四队。有点恋恋不舍,话说回来,无论如何,他们两个两年多的感情也逐渐增厚,无奈之下田壮元只能抓住邓衡岳的双手,想说什么又说不出来,嘴里只是“咋咋咋”的咋个不停。
卫生队里也有六七个号室住着犯罪嫌疑人,这里是有真正的病号,也有一部分人是自费住在这里,这里比起劳改医院费用不是很高,可以不参加劳动。每月五百元左右,一般的人还是能够承担的起。后面五六个号室里所住之人尽管不用参加劳动,但是绝大多数时间只能呆在号室里,不得随意走动,没有相对的自由。
邓衡岳也没有机会去参观。“大象”直接把他安排在了跑院号室,相对较为松散,自由。
卫生队里有三个具备药理常识的服刑人员作为“卫生员”,他们每天可以到各队为一些慢性病友发放药品并监督吃药。其余七八个人大家也没有专业的分工,不像其他严管队那样分一二三铺,跑院老大也不显得那样专横跋扈,大家都比较随意。通过关系也能从家中捎来一些好吃的饭菜以改善生活。
梁楷一直比较勤快,受到大家的信任,自觉承担着他们四五个人的生活和洗洗涮涮的杂务。一有闲暇之余抱着一本《圣经》很认真的在那里阅读,每天吃饭之前还要进行祷告。大象有时候故意捉弄他,这个人的脾气很好,你们咋弄他也不会发脾气,但他还是对基督教显得很执着,很虔诚,很勤奋。不几天,他的判决也下来了,挪用公款一百多万,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邓衡岳仔细阅读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发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有一条规定是犯罪嫌疑人在改变强制措施以后不能进行通报,也就是说,如果在此期间躲避一下到了外地是不会被通报抓捕的,这次机会邓衡岳没有抓住。还有一条就是,一审判决在两年以后自动生效。结合起来如果邓衡岳不去参加二审,想法躲避两年以后一审无罪判决就会生效。可邓衡岳在此之前没有熟读法律,法律给了他机会,没有抓住啊。不过话说两头,邓衡岳自我感觉确实比较冤枉,相信法律最终会还他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