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春海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臧嘉诚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博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
被告人张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翟文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刘国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李伟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杜思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薛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其中,吕思刚、马天、陈永民等人另案处理。
……
一审宣判后,明杰、胡晓宁等人不服判决结果,分别提出上诉。
2018年8月22日,东山省人民法院进行了二次宣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以宋雁平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先后吸纳王敏、马小波、赵鹏、周伟乐、王海涛等人,后于2008年前后纠集上诉人明杰、胡晓宁、臧嘉诚等数十人。
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
寻衅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5万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