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6%的淡水资源,养育了世界近1/5的人口。事实证明,想要端牢饭碗,就得保护好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提出,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要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需要政府、社会和农民共同努力。
对此,郧文聚认为,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方式,加大对农民的扶持力度,提高他们的种地积极性。
“以我们在四川调研数据来看,当地农民种柑橘,每亩一年收益7000元以上,种粮仅有1000元左右。”汤怀志建议,建立耕地生产粮食放弃经济作物的机会成本由政府合理分担机制,改善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提高农民承担种植成本和风险的能力。
郧文聚表示,要通过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加大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科研力度,积极推广新的种植技术和农业机械设备,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效率。
“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让农民了解政策内容和政策实施情况,提高他们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汤怀志说,要加强农村社会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精神境界,促进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耕地保护道路
汤怀志认为,耕地保护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其中数量是前提,质量是关键,生态是根本。
“没有数量的质量是无法保障口粮绝对安全,没有质量的数量同样不可行。”汤怀志说,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建立在数量、质量、生态三个基本支撑点之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郧文聚表示,落实好耕地保护制度,就要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断更新迭代、健全完善制度建设。“不好用、不管用、不会用、不敢用的制度,不管怎么逻辑严谨、用词考究,也终究是‘空制度’。”
“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郧文聚说,要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汤怀志补充说,要扎实推进耕地保护专项整治,着力纠治占而不补、补而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持续稳定。(欧阳易佳)
北京推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打通规划管理“最后一公里”
中新网北京1月8日电 (记者 陈杭)记者8日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已发布实施,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配套政策,细化规划管理审批流程,打通北京历史建筑规划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2019年至2021年,北京分三批次公布共1056栋(座)历史建筑,这些历史建筑时间跨度达700年、覆盖全市11个区,承载功能多样,建筑风格多元,是北京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政策体系,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涉及的方案审批、行政许可、规划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求,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继组织开展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调研和意见征询,充分吸纳试点项目经验,聚焦“把历史建筑保下来”“让历史建筑用起来”“把历史建筑管起来”“让历史建筑亮起来”等核心问题,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城市更新等政策,细化北京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实施路径。
《规程》共八章、二十六条,根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干预程度的不同,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分为五种类型,并明确五类措施的保护要求和审批流程,为保护责任人和管理部门提供指引。
避免因界线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
《规程》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划分了“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等五类行为,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避免因界线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相对于普通工程项目,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更加精细化,采用“绣花功夫”,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明确各类保护行为的底线要求。
保护更新有机结合
《规程》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区分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涉及维护修缮和原址复建的,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对有价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进行修缮或者复建,对于确因合理利用需求进行更新的部位,可通过分隔、联通、转换内部或外部空间适度满足使用要求,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并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
规范规划审批流程
《规程》逐一明确五类行为的实施路径,完善全流程规划管理程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需要报审哪些材料。维护修缮时,如保护设计方案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建筑外轮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体结构的,可推出简化审批措施,提升保护效率。
针对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规程》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规范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的申报条件、论证过程、审批过程,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规程》贯彻以用促保理念,要求客观认识不同时期历史印迹的价值,鼓励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用功能优化满足现代使用需求、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北京营商环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外部扩建或者使用性质调整,旨在满足基本性能提升和合理使用需求,让历史建筑能够得以持续使用,成为传承历史文化活的载体,成为展现首都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有力实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