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章音协会议(五)
“现在,我初步谈一下这个比赛的盈利方式以及关于盈利分配的构想。”
又一页翻过,发言稿不觉将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国流行音乐联赛》,这个比赛,不会接受任何冠名赞助,因为我们是要把这个比赛做成人民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今年一个全名,明年另一个全名。但每一支参赛队伍,可以自己联系冠名赞助,而赞助的资金,我个人希望的是队伍和音协八二分成,然后各自纳税,当然,如果国家研究决定是先纳税再分成,也可以。另外,队伍或者说单位的赞助收入,个人建议拿出一部分与参与过比赛的队员分成,具体多少,或者说是否这样做,由各个单位自行决定,但无论如何,这个决定需要向音协公开申报。”
“第二,中央电视台以及下级地方电视台在协办比赛的直播过程中,可以设置广告时间,而其中产生的广告收入,由电视台和音协八二分成。不过,广告时间的多少,由电视台和音协协商决定,音协具有否决权。毕竟,中央电视台也许有比赛优先的觉悟,但那么多地方电视台的节操,也别是长期利益相关的前提下,还是不要抱有不会出现害群之马的幻想比较现实。”
“第三,每一轮比赛之后,由中唱公司牵头,录制一盘现场比赛的音乐磁带,联合音协、中唱、各个电视台的宣传和销售渠道在全国甚至海外销售。而其产生的利润……也许是税后利润,初步建议以如下方案分配——”
“作词者5%,作词者所在单位2.5%,作词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作曲者5%,作曲者所在单位2.5%,作曲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演唱者5%,演唱者所在单位2.5%,演唱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编曲者5%,编曲者所在单位2.5%,编曲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伴奏者2.5%,伴奏者所在单位1.25%,伴奏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1.25%。”
“录制者2.5%,录制者所在单位1.25%,录制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1.25%。”
“中央电视台及各地方电视台10%,音协10%,中唱及相关参与音像制品录制的单位10%,公安部10%。”
“剩下10%……我听说可能将要成立一个流行音乐管理司,这10%由这个部门管理。如果部门成立时间晚于比赛举办时间,那这10%的收入则暂时由音协来负责。”
“下面,我具体解释一下以上方案的规划思路。”
“原则上,每一个赛季,所获得的收入,由流行音乐管理司和音协共同主管,如果可以的话,由国家指定某个国有银行参与会比较方便,而这些收入,将在春晚宣布出最终积分和名次之后,开始划账,然后在流行音乐管理司的监督下经由参赛单位与作品创作者进行二次分配。以上流程,应该在春节之后开始,下一个赛季开赛前一个月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