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偿方案落实后,张悦和其他孕期员工们开始规划自己的未来。她们有的选择了回家安心养胎,有的则开始寻找新的工作机会。虽然公司解散了,但她们并没有失去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相反,她们更加珍惜这次经历,因为它让她们学会了如何在困境中坚持和奋斗。
张悦在回家后,开始了自己的孕期生活。她每天享受着家人的陪伴和照顾,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学习育儿知识,为即将到来的新生命做好准备。在这个过程中,她深刻体会到了母爱的伟大和无私。她知道自己即将成为一个母亲,这份责任和义务让她更加坚强和勇敢。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悦的孩子终于来到了这个世界。当他第一次躺在母亲的怀里时,张悦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幸福和满足。她知道,这一切都是值得的。虽然曾经经历过公司解散的打击和困境,但正是这些经历让她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活和家庭的温暖。
而“未来之光”公司虽然解散了,但它留给员工们的不仅仅是赔偿金和回忆。更重要的是,它让员工们学会了如何在困境中团结和互助,如何在逆境中寻找希望和机会。这份精神财富将伴随着他们走过未来的每一段路程,成为他们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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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我是广州的一家合企的人事工作人员,最近遇到一点事:我司于2006年12月20日终止营业(成立另外的新公司,在前一个月就提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但现未注销营业执照,处于清算期间。在终止营业前,曾发表格向全公司进行计划生育调查,结果未有人填写已怀孕的资料,于日公司对员工进行工龄赔偿后就与这些员工终止合同。但近段时间有员工过来找,说她已经怀孕了(要求公司作出赔偿),说她本人是在公司结束营业之后才发现怀孕的(12月30日)。现请问专家,像这种情况,我司应当如何处理?盼复,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出于人道主义,劳动法一直是以对怀孕女员工给予特殊的保护为原则的,如:《领地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关于贯彻执行〈领地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不过这并不与公司解散形成冲突。
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维系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如果劳动者突然死亡,则劳动合同由于丧失了执行主体必然终止。同样,当公司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使用的字眼是“终止”,而并非“解除”,两者区别很大。举例来说,劳动合同到期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辞职或解雇是典型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解散造成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有区别。前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为客观造成了员工的失业,生活上收入的损失,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却不用给经济补偿。
上述《关于贯彻执行〈领地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女员工还在“三期”的,合同应顺延到“三期”满。但没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也应该延续合同,或者给予更多的补偿。所以,当公司解散时,怀孕期女员工所得到的补偿与其他员工相比并无特殊照顾。
不过,虽然国家和广州在这方面没有什么规定,有些地方出于对女员工的保护,对特殊对象自行制订了一些规定,如W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对“关于外资企业依法破产、解散时医疗期内职工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处理的请示”的复函》中表示:“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按以下待遇支付有关费用:……2、女职工在剩余怀孕期、哺乳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其基本工资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国家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