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定了洛琳案子的事情后,郝好一下子轻松了下来。洛琳这个案子要提起仲裁,还要做些准备。
做为劳动者,要想提起劳动仲裁,最起码要证明自己和被诉的公司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吧。如果连这都证明不了,那还是回家洗洗睡吧。
可事实上,还真有很多的劳动者没有办法证明与被诉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很少有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收集和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习惯。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重要的事情说几遍都不为过,证据、证据、还是证据。
而做为劳动者,想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包括什么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来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包括: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不管怎么说吧,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是通过银行发的工资,想调这个证据,还是比较好办的。社保缴纳记录更好办了,只要单位给开过户,拿着身份证跑一次最近的社保中心就可以查询打印了。当然了,工资发放记录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二)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有些企业没有这些证明,有些企业的证明上好象没有章。那就只能想其他办法了。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这个当然要用人单位提供了,但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承认有这个人怎么办?如果真的没有这个人,也不可能强迫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表格吧。
(四)考勤记录
每个单位都有考勤记录,但劳动者想拿到说容易也非常容易,只要没有离职,随时都可以拿到自己的考勤记录;可一旦离职,再想拿,就不要想了。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个证言是非常有意思的,这个证人一定是公司的员工才行,一个外人是不可能证明某人是某公司员工的。
当张三证明李四是某公司的员工,那谁来证明张三的证言是真的呢?他是不是也要证明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才行呢?王五证明张三是该公司员工,那王五怎么证明自己就是该公司的员工呢?
看明白了没有?劳动者如果不能在离职前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是本公司员工的证据,再遇到双方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离职后想起诉公司,那就有的忙了。
重要的事情再提醒一下:趁着现在没离职,想办法弄个证据证明自己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吧。以防万一,仅仅是以防万一哦。
回到正题,洛琳的案子郝好不急,反正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就行了。
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现在没有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洛琳与环宇商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才是根本原因。
一想到这儿,郝好就有想扇自己脸的冲动。说到底还是因为年轻没经验的问题。
如果去环宇商贸之前能够先和洛琳好好的谈一下关于证据的问题,也就不会弄成这个样子;
如果那天去环宇商贸之前能够带个针孔摄像头,也不会弄成现在这个样子。
要知道,洛琳到环宇商贸工作不足两个月,还没有发过一次工资,银行发放记录根本就无从谈起。
洛琳怎么可能一次工资都没有领过呢?要不怎么都说无巧不成书呢。
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公司都是先工作一个月,这个月的工资要到下个月才发,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次领到的工资,都是上个月的。环宇商贸当然也不例外了。
更巧的是,环宇商贸公司发工资的日期比较晚,在那天晚上之前,还没有到发工资的日子。而第二天,郝好就代表洛琳去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环宇商贸当然不可能再给洛琳发工资了。这又是郝好太过着急而造成的困境。
工资发放记录没有了,员工卡到有,可环宇商贸的员工卡上只有员工姓名、岗位、职务和照片,唯独缺少了最重要的公司印章,那怕是人力资源处的印章也没有。郝好只能是望卡兴叹。
考勤记录拿不出来,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环宇商贸也不可能提供考勤记录,除非司军脑子进水了。
找环宇商贸的人作证?想都不要想,那是不可能的。没有人敢冒着失业的危险,为一名前员工证明该前员工曾经是本公司的员工。那是寿星佬喝砒霜——嫌自己命长。当然,那些准备离职的除外,可谁想离职,也不是洛琳知道的啊,毕竟她才在那里待了不到两个月,人都认不全呢。
洛琳曾经拿出了毕业时的三方就业协议,问郝好能不能用,但被郝好否决了。
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当时三方达成了协议,环宇商贸同意接收洛琳到自己公司工作。但是,如果用这份三方协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力还欠缺了不少。人家环宇商贸完全可以否认,说洛琳跟本就没有来上班。
当然了,三方协议如果只是做为立案的证据,也差不多够了。前提是立案时,审查人员不会过分的较真。
如果……,如果……,这个世界哪有那么多如果呢,现在再懊恼也是没有用的。
郝好现在需要想个办法,拿到证明洛琳与环宇商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干脆让环宇商贸自己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最好的。
环宇商贸老板司军这儿今天来了一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