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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春秋大义

当过平皋县长的张歆也放过为父母复仇的人。“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因诣阁曰:欲自受其辞。既入,解械,饮食,使发遣,遂弃官亡命”,后来“逢赦出”,“由是乡里服其高义”。

陈留郡名士申屠蟠少年家贫,当过漆工,他郡中有一“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

“杀夫氏之党”,是说不止杀了一个人。外黄县令梁配打算杀了她。申屠蟠时年十五,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没碰上好官儿还该给她“表旌庐墓”,何况碰上您这个好官儿呢?梁配觉得他说得对,就没杀缑玉,“减死”。“乡人称美之”。

放走复仇者的不止有官吏,还有皇帝。“宁叔,字茂泰,广汉人,与友人张昌共受业太学。昌为河南大豪吕条所杀,叔杀条,自拘河南狱。顺帝义而赦之”。

最年轻的复仇者大概是绵竹少年左乔云,年十三杀了打伤他养父腿部的县吏,“以锐刀杀吏”,接着大概是夏侯惇,年十四杀了侮辱他老师的人,“人有辱其师者,惇杀人,由是以烈气闻”。

周澈想到此处,周仓昨天聊姜枫之事时说到一个光武皇帝时期名叫周党的远房族人,此人曾受乡佐侮辱,后去京师求学,读春秋,读到齐襄公九世不忘复仇,知道了复仇之义,“闻复仇之义”,便“辍讲而还”,回乡去找那个乡佐,约期决斗。

兵刃相交,他却打不过对方,反又被打伤。这个乡佐被他的“义”感动,“服其义”,就用车拉着他,拉到自己家里给他养伤。周党伤好后,“敕身修志,州里称其高”。这就是“九世复仇,春秋之义”。

周仓又说了一下复仇风气最烈的地方:前汉时是一在关中,二在颍川、南阳、河内、洛阳,三在太原、上党等地。

颍川等地在先秦时是韩、魏故地,战国时这里的复仇风习就十分盛行,孟子还专门讲过。西汉时不少为人复仇的侠者都是这里的人,如郭解、韩孺、剧孟、薛况。

时人对这个地区重报仇的民风是感受一致的,西汉中期的邹阳说:“韩魏时奇节”,奇节就是指为人报仇之风。两汉之际,寇恂也对刘秀说:“颍川剽轻”,复仇风盛,建议以精兵驻守。

东汉时,复仇风气的地域有所变化,太原、上党地区的复仇风习有所减弱,关中依旧保留了浓郁的复仇习俗,时内地复仇最烈的是颍川、南阳及邻近一带,见之於史的东汉复仇事例大都发生在这里。

周澈前世大学混学分的时候,补过历史课,想起越是战乱,复仇越烈。曹植精徵篇:“壮年报父仇,身末垂功名”,结客篇:“结客少年扬,抱怨洛北芒”。结客,就是结交宾客。

姜枫之事发生后,周澈在陪同陈松去办案的路上,询问了解了当前法律对复仇的定义和惩罚。

秦汉之际,复仇是被视为正义的。

西汉建立后,复仇是非法的。

新莽末至东汉建立,复仇是失控的。

光武帝到和帝九年,大约七十年间,对复仇的控制是松弛的。桓谭曾上书朝廷,力主严惩复仇者,但受到了光武帝的冷落,可能是光武帝受公羊学所倡导的复仇思想之影响。章帝建初五年制订了轻侮法,明确规定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之人。这条法律一直延续了十七年,到永元九年。

和帝永元九年到现在,处于对复仇的严格控制期,废除了轻侮法,为父母报仇也要受到严惩了。放走复仇之人的官吏也要受到惩罚,如前边提到的张歆就弃官亡命了。在这个时期,虽对复仇的行为严格控制,但权势之家在杀人后却可避免法律的制裁,如夏侯惇、如阳球。

对两汉的复仇之风,颍川大儒荀悦曾经做过一番论述:“或问复仇古义也。曰:仇,复仇可乎?曰:不可。曰:然则如之何?曰:有纵有禁,有生有杀,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

荀悦认为既要靠法律来约束,也要通过避仇来防止复仇行为的滋长。

荀悦的这个论断,对后世中国古代法学,有关复仇的法与伦理的关系有着深重的影响。如唐代韩愈和柳宗元进行探讨,上疏朝廷的奏章,都是受到荀悦的启发。

周澈望着天空想着案子感慨万千,心道:“时势造英雄,英雄造时势。放在太平年间,周仓所说的那些人,岂能建功立业?恐怕顶多也就是游侠之流,运气不好的,说不得,难逃法网。……,若在前汉武帝年间,落在酷吏手中,不是说不得了,必死无疑。”

姜枫为父报仇、郅恽为友人报仇、阳球为父母兄友报仇、夏侯惇为师杀人,这些人或为乡中轻侠、或为城中豪杰、或为儒生文士、或为强宗地主、或为官宦子弟、或为天下名士,而行径却大同小异,并都能得到不同阶层人的仰慕和称赞。

周澈喟然叹道:“我知道为什么高祖能以亭长之职,结交豪杰了!”秦末、前汉的游侠风气比现在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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