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陆云接在赵律师话后。
“好,现在核实一下被告的身份信息,第一被告,你讲一下你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
“张成安,男,汉族,1977年5月......”
“王进,男,汉族......”
验明正身后,接下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这种简单的事情,唐检一般不会亲自宣读,自然就由一旁的程助理来:
“G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经F市公安局G区分局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XX年X月,被告人赵成安、王进以购车为由,使用王进的名义,制造虚假的材料,与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人民币80000元,用于购买别克汽车一辆,在未还清贷款前,私自将该车出卖,贷款只还五期后,二人便失去联系,不再归还,给某某小贷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69000元。
XX年X月,被告人赵成安、王进以购车为由,使用赵成安的名义,制造虚假的材料,与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奔驰汽车一辆,在未还清贷款前,私自将该车出卖,贷款经还三期后,二人便失去联系,后续贷款没有归还,给某某小贷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185000元。
XX年X月开始,被告人赵成安、王进以购车为由,使用王进的名义,制造虚假的材料,与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人民币110000元,用于购买奥迪汽车一辆,在未还清贷款前,私自将该车出卖,贷款还四期后,便失去联系,不再归还,给某某小贷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98000元。
贷款诈骗罪
XX年X月,被告人赵成安、王进以购车为由,使用王进的名义,制造虚假的证明材料,与某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人民币110000元,用于购买雪铁龙汽车一辆,在未还清贷款前,私自将该车出卖,不再归还,给某某银行造成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
以上事实有如下事实可以证明: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安、王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诈骗银行,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应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致
G区人民法院。”
等程助理慷慨激昂的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看了看被告人,问到:
“被一被告,检察院的起诉书庭前是否收到,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何意见?”
“收到了,没有意见,我认罪。”,笼子里的张成安低头说到。
“辩护人呢?”
“没有意见。”,旁边的张律师右手边的实习律师有点激动的说,看来没怎么开过庭,起码没怎么开过刑庭。
“第二被告,你呢?”
“收到,我认罪。”,王进和张成安一样,手里攥着起诉书,低头说到。
“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呢?”,审判长看向陆云。
“审判长,对于贷款诈骗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意见;但是......”,陆云话锋一转,看了看公诉人继续说道:
“辩护人对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认定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第二被告构成合同诈骗罪。”
话锋刚刚落下。
果然,庭上所有人的目光,聚集在陆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