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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争论

李明站在“劳动法城堡”的大门前,面对着城堡上悬挂的巨大横幅:“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薪资等你拿!”他心中充满了好奇与期待,因为在他之前的学习经历中,曾无数次听到关于加班费的种种误解和争议。

踏入城堡,李明首先遇到了一群“懵懂小职员”。他们围坐在一张巨大的圆桌旁,正热烈讨论着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当李明提出“法定休假日加班,应获得三倍工资”这一概念时,小职员们纷纷瞪大了眼睛,一脸惊讶。“真的吗?我们一直以为三倍是在原本工资基础上再多给两倍呢!”一个小职员疑惑地说。李明微笑着摇了摇头,仿佛在游戏里解锁了一个隐藏关卡,开始耐心讲解:“其实,三倍工资是指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除了正常的日薪外,还应额外支付两倍作为加班费,加起来正好是原薪资的三倍。”

接着,李明深入“企业迷宫”,这里住着一些“守法企业家”。他们自豪地向李明展示了自己公司如何严格遵守劳动法,确保每位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都能享受到三倍薪资的待遇。看着企业家们递来的工资单和加班记录,李明心中不禁为他们点赞,仿佛在游戏中找到了盟友,共同对抗那些忽视员工权益的“黑心老板”。

然而,探险并未就此结束。在“争议森林”中,李明遭遇了一群“质疑者”。他们坚信,劳动法规定的三倍工资应当理解为在原薪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两倍之外的“额外奖金”,而非直接与薪资相加。“这样算来,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三倍!”一位质疑者振振有词。面对这样的误解,李明拿出了他的法律宝典,耐心解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三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将加班费单独计算,而非作为奖金发放。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牺牲休息日工作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而这一些似乎在网上也有一些讨论:

李律师在大眼睛微博发布一则微博“法定休假日3倍加班费的理解”,微博发布几个小时后,引起众多网友讨论,很多网友说还是第一次知道3倍是这样计算的,才发现以前自己理解错了。一部分网友说公司一直是按照这样操作的。还有一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应当理解为另付2倍,加上本薪才是3倍。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的理解

【第一部分:解惑】

前天在大眼睛微博上发了一则博文,内容为:“【法定休假日3倍加班费的理解】很多人以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只需另支付2倍,加上本数为3倍,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

微博发布几个小时后,转发已达数百次,引起众多网友讨论,很多网友说还是第一次知道3倍是这样计算的,才发现以前自己理解错了。一部分网友说公司一直是按照这样操作的。还有一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应当理解为另付2倍,加上本薪才是3倍。

我一直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另付3倍工资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我本人在司法实践中亦接触过大量涉及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案件,没有发现判决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的,都是按照3倍另行支付,当然,可能囿于地域限制,没有看到其它地区的司法实践做法。我想,还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谈谈这个条款的理解吧。

《领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文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资报酬显然特指加点、加班行为产生的“加班工资”,有别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这些时间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因此获取的工资报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资的,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

有人说,法条只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只需另行支付2倍即可,加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就是3倍了,我上面解释了,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工资属“加班工资”,不应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好吧,假定只需另行支付2倍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则结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一样的,都是2倍!因休息日本身不带薪,劳动法规定支付2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如果也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则显然和休息日加班根本没区别,体现不出三种不同加班时段加班费倍数梯级递增的特点,您要知道,法定节假日的“1倍”本薪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加班工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劳动法同时施行,对工资支付行为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中再次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然,“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规则,毫无疑义。

有人说,劳动部这是曲解《劳动法》的原意,《劳动法》不是这个意思。看到这个说法,我笑了。劳动法本来就是劳动部从1978年开始着手起草的,历经十几年,先后形成了三十余稿,1994年1月7日,才经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草案)》。如果连劳动法的起草部门都不知道劳动法该规定的本意,还有谁会更有发言权?在没有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解释就是最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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