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在BJ地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5、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存在迟到旷工?
案例:老陈是A科技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在A公司已经10多年,负责业务及客户接待等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早在几年前,A公司为部分岗位包括老陈在内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签订了协议书。
2012年1月,集团空降了总经理到A公司,大力整顿A公司,发文要求全体人员(包括不定时的高管人员)从2012年2月起每天按时(9点)上班,而且必须打卡考勤,否则,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处罚。老陈并不在意,2012年3月,老陈突然收到公司的处罚通知书,理由是老陈多次迟到、甚至旷工,并明确如再旷工,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4月,老陈由于无法改变10多年的习惯,多次不打卡,被A公司以“多次迟到,多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解除老陈劳动关系合理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换而言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不受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度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存在加班加点之说法。不定时工作制的本质是,员工的累计的工作量大概也是每天8小时左右,只是其工作很难在一段固定的连续的时间内完成,其工作往往是分阶段、分时段完成的;员工很可能在早上、下午、晚上、深夜都需要工作或在此等部分时间段内工作。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往往不要求员工登记考勤。如果一定要求“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考勤登记,那么,应该在其出勤、工作的时候登记;而不应该要求其跟普通员工一样“朝九晚五”标准式地登记。
总之,不定时工作制不实行考勤制度,因其岗位的特殊性,故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要进行考勤制度,则该岗位就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都未进行考勤。因此,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考核不应仅依照时间确定,而应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效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律师建议:
对不定时工作制不实行考勤制度,并不代表无法对其的工作时间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应该在制定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条款,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特别的管理。公司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需考勤,但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进行出勤,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勤者以旷工处理。所以,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对陈某作出相应的处理。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在工作的时候登记考勤,或者填写工作记录、工作报告,以作为出勤、工作的依据;另外,用人单位应该以合理的劳动定额、工作目标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该出勤而未出勤、该工作而未工作的,也属于违纪违规的状态,用人单位是可依法处分、甚至解雇他们的。
6、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可以随意“加班”吗?
案例:今年54岁的老金是某钢板加工公司的专职驾驶员。2007年9月28日,公司向劳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单位的6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期从同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第二天,劳保局作出批复,同意公司对老金在内的6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为1年,周一到周五7:00-19:00,以外算作加班时间。对于公司的决定,老金却不认可。他认为,公司采取的每天工作12小时不定时工作制违法。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不定时工时制可以要求随意“加班”吗?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只是其休息是集中进行或者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的而已,并非可以让他们任意加班。可见,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必须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7、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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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