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五
加班费可以只按基本工资算吗
【咨询】在一家糕团厂从事点心生产的周敏来电咨询,多年来,由于八宝饭、糯米年糕等,都是春节期间畅销的点心,她所在的企业都要加班加点生产,她也几乎每年都要加班。今年春节,她照例被企业安排加班。对此,她表示理解并服从。但是,她对加班费却有疑义。
周敏说,多年来,她所在的企业支付加班费,都按基本工资算,也就是说,企业计算时,只算基本工资这一块,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都不包括在内。她和其他职工为此也与企业交涉过。企业认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平时都给了,加班时怎么可以重复计算。她感到企业的说法存在问题,但又不知道如何应对?
【解答】加班工资如何算,事实上是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注:现改为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而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应该包括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只有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而当两者都没有时,加班工资的计算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因此,该企业剔除这位女职工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计算加班工资显然是错误的。
疑问六
销售提成能代替加班费吗
【咨询】网友“小白领”咨询:他在一家民营企业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月工资3000元,此外,每销售出一辆车还有销售提成。今年由于汽车销售不错,老板想通过春节长假提升销售业绩,要求他加班。
虽然他一百个不情愿,但考虑到劳动合同就要到期,担心态度不好,企业不与他续签,只得硬着头皮加班。加班前,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他曾经悄悄地询问人事部门,自己的加班费怎么算?人事部门告诉他,根据企业内部规定,无论是平时加班,还是节假日加班,加班费一律按销售业绩提成。也就是说,如果卖出了汽车,他的销售提成就是加班费,如果没有卖出去,他一分钱也没有。他感觉企业的做法不妥,便提出疑问。人事部门说,企业是按业绩来考核的,做得多,拿得多;做得少,拿得少。这就像计件制一样。他感觉人事部门的回答有问题,便上网查了有关资料,觉得企业的做法确实存在瑕疵,所以通过网上留言想问个清楚。
【解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加班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且其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家企业以销售提成代替加班费,显然是一种错误的做法,需要立即纠正。因为销售提成是对职工工作成绩的一种奖励,而不是工资。
还有,这家企业拿计件制说事,在此也必须予以澄清。根据《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计件单价也应该按150%、200%、300%作相应调整。
疑问七
津贴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咨询】职工王莉莉来电,她在一家民营珠宝店工作,每月除了3500元月薪外,还有全勤奖、交通费、通讯费、住房补贴等2000元,此外,她还享受销售提成。春节是一年之中珠宝销售的旺季,加班加点销售自然是免不了的事。但每年的春节她加班,企业都不给加班费,她曾为此问过老板。老板说,她的加班费已经包含在企业给她的津贴中,企业不用另行支付。她查阅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发现其中有一条“如果有加班,企业支付的各项津贴优先支付加班费”。她感到企业的做法不合理。
【解答】:企业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予以纠正。
该企业给予职工的各项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其范围属于职工福利,而加班费是职工放弃休息的劳动所得。因此,不能拿职工福利优先支付职工加班费,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疑问八
安排的是值班就没有加班费了吗
【咨询】网友“管道工”来电咨询:他在一家管道修理公司担任修理员,今年春节,企业安排他值班一天,其工作是在值班室待命,如果没有抢修的活,就看看电视。如果有抢修的话,就要外出抢修,因为性质是值班,所以没有加班费。他认为,如果待命,算值班是可以的,但是外出抢修,还算值班,就说不过去了。因此,他还咨询一下,值班可以转为加班吗?
【解答】加班与值班是两回事。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从他所述来看,公司虽然安排的是值班,但他在值班期间奉命外出抢修,从事的是原岗位工作,从情理上来说,值班应该转为加班。
这方面国家似乎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这位职工向企业工会反映,通过职代会或集体协商明确。